【监管案例】未经审核提供个人研究草稿 从业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摘要: 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郭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郭x:经查,你在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将个人研究草稿提供给销售人员,最终引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郭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x:
经查,你在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将个人研究草稿提供给销售人员,最终引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在执业过程中,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专业审慎,维护行业形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2月20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合规,执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