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0]36号关于对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王小平:经查,我局发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
[2020]36号
关于对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小平:
经查,我局发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公司未前往苏宁易购(00202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对公司发行的金汇25、26、27号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采购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回单、货物签收确认单等文书的真实性履行相应的现场核实程序。二是公司代销业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公司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公司又通过与广东中诚实业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及支付》的方式,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作为代销费用的一部分。三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风险。四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在推介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湘财证券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在公司代销云涌系列产品过程中,未主动识别、控制业务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代销,湘财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