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对华盛控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摘要: 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华盛控股因与上海祥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纠纷事项,导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被司法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被司法冻结。华盛控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临时公告义务。
华盛控股(430686)周四下午发布公告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盛义良、公司董事会秘书盛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安徽证监局发现华盛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一、华盛控股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为安徽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200万元、为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200万元、为自然人张义林及盛义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项提供执行担保,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华盛控股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对外担保、贷款等事项分别涉及与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天长市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司法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6年5月至7月期间,盛义良持有的1700万股、465万股、400万股分别被上海祥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并执行。盛义良时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华盛控股因与上海祥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纠纷事项,导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被司法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被司法冻结。华盛控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临时公告义务。
五、华盛控股于2016年9月3日收到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华盛控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期的财产情况,华盛控股迟至2016年10月10日予以披露。华盛控股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临时公告义务。 安徽证监局认为华盛控股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董事长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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