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险企重仓的股票怎么退出 保监会传递四大信号
摘要: (原标题:激进险企重仓的股票怎么退出?保监会传递四大信号)新华社7月13日刊发了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一篇专访报道,题为“有序处置风险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全文共2000余字,释放出四大市场关心的信
(原标题:激进险企重仓的股票怎么退出?保监会传递四大信号)
新华社7月13日刊发了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一篇专访报道,题为“有序处置风险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全文共2000余字,释放出四大市场关心的信号!
究竟是哪四大信号?对保险业、对资本市场又会产生什么影响?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人士,为大家进行权威解读。
“1+4”系列文件浮出水面
先来看一下,陈文辉提到的“1+4”系列文件。
他说,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直接关系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结合保险业当前实际,“1+4”系列文件应时而生。
据记者了解,“1+4”系列文件是保险业监管和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系统工程。
那么,“1+4”系列文件究竟有哪些?
——“1”是主文件,就是4月20日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这是大方向和总要求;
——“4”就是防控风险、治理乱象、补齐短板、支持实体经济的四个配套文件,是具体路径。
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激进险企二级市场股票处理路径
陈文辉在专访中提及个别激进险企的现金流风险时,说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短期来看,要通过‘瘦身’来化解个别激进公司的现金流风险。这些公司在二级市场持有很多优质资产,且与自身主营业务协同效应不强,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既能减轻资产端压力,缓解现金流‘饥渴’症状,又不会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
这些年来,一些激进的保险公司的确存在“投资的上市公司与保险主业关联度低,行业跨度较大”的现象。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介入的上市公司或板块,甚至是连自己都不熟悉的,只是图暴利、赚快钱,妄想“一口吃成胖子”。
自从保监会释放出严格规范资金运用风险的信号之后,对于这些被激进保险公司“看上”的优质上市公司之未来命运,也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甚至有投资者担心,激进险企为了缓解现金流压力,会不会以“突然、快速、集中”的方式从二级市场闪退,从而在短时间内对个股乃至资本市场形成太大的资金压力。
从陈文辉上述一席话中,大致可管窥未来这些优质个股被处理的路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既让保险公司平稳退出,又不能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应该是目前最折中、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一批劣质股东要“卷铺盖走人”
在谈到监管要“长上牙齿”真正管用这个话题时,陈文辉重点举了严查资本不实的问题。
他说:“将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贷款、非自有资金、股权和存单质押等方式获取的资金向保险公司注资。对存在入股资金来源或股东关联关系申报不实,以及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股东,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这一表态,可谓旗帜鲜明。背后的潜台词是———保险行业只欢迎那些真正了解保险经营特点、真心想做保险的投资人,至于那些动机不纯、只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的股东,请卷铺盖走人!
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会有一批不符合资质、只想浑水摸鱼的股东,被逐出保险业。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会被拦在保险业门外呢?
我们可以从去年年末《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找到答案。为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保监会将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
——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提了很久的“黑名单”真的要来了
近年来,金融大鳄借道保险业兴风作浪,少数进入保险业的民营资本“一股独大”,使公司异化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个别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恶劣。
那么,除了把浑水摸鱼的股东逐出去之外,有没有针对“一言堂”、不作为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呢?
提了很久的行业“黑名单”,这回可能真的要来了。
听听陈文辉是怎么说的。“要禁止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对于违规机构依法限制行使表决权、派驻董事,直至责令转让拍卖股权,对有关当事人采取列入黑名单、行业进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关于这一点,那些在7月6日看了上海证券报独家报道《5年被监管谈话3次保险高管将被下“逐客令”》的读者,肯定已经提前知道答案了。
保监会最近起草了保险高管任职规定的修订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不仅把紧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险机构对拟任高管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出现“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的”,“5年内累计2次受到保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年内被保监会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影响恶劣”,“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保监会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高管人选,保险机构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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