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创业板IPO被否 中信证券保荐受挫
摘要: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的《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首发申请未获通过,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公开资料显示,嘉必优是一家主要从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的《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首发申请未获通过,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公开资料显示,嘉必优是一家主要从事华生四烯酸和二十二碳烯酸开发、生产和销售,并研发和生产-胡萝卜素的企业。其此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4.11亿元,拟投资于微生物油脂扩建、微生物优质微胶囊扩建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发审委会议对嘉必优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四个。第一,报告期内,嘉吉曾是嘉必优的关联方且是嘉必优的经销商、供应商。报告期内,嘉必优向嘉吉的销售额分别为2,178.00万元、3,014.71万元和3,122.23万元,占发行人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66.10%和59.36%。报告期内,嘉必优向嘉吉销售的主要产品包含ARA油剂、粉剂和少量DHA粉剂。嘉必优需说明:(1)结合公司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54%-125%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销售AOG、APG10产品为例,说明存在较大价格区间的原因;(3)说明不同客户间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第二,从2012年底开始,嘉必优就ARA专利的使用及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帝斯曼展开一系列的谈判,并与发行人当时的股东方嘉吉协商,由嘉吉在德国、荷兰,由发行人在中国启动对帝斯曼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最终发行人与帝斯曼签署了《加工及供货协议》。在《加工及供货协议》执行期内,即2015-2023年,经测算,若帝斯曼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全部采购,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3,287.08万元、3,838.53万元、4,606.24万元、4,836.55万元、5,082.22万元、5,327.89万元、2,410.60万元;若帝斯曼全部不采购,全部为现金支付,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2,887.03万元、3,608.78万元、4,330.54万元、4,547.06万元、4,778.03万元、5,008.99万元、2,266.31万元。嘉必优需说明:(1)嘉吉现已不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加工及供货协议》履行的可持续性;(2)公司未来业绩对该《加工及供货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嘉必优申请文件显示,武汉烯王除持有发行人59%的股权外,报告期内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武汉烯王先后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出资,分别作价1,648万元、607万元。公司需说明武汉烯王两次非专利技术取得的原始价值及作价出资的依据。
嘉必优的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烯酸(DHA),但是,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后即未能获得授予公司整体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有的两张以嘉必优江夏分公司和葛店分公司名义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SC20142011500025和SC20142070500020,有效期分别自2016年11月4日和8月26日开始)既被作为发行人拥有的企业生产资质列示,又被作为嘉必优拥有的产品认证资质列示。嘉必优需说明:(1)招股说明书将前述两张尾号分别为025和02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视为发行人取得的企业生产资质的做法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规定相违;(2)嘉必优是否因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
生产,发行人,嘉必优,公司,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