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人如孕妇、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有着宽大处理的规定,也就是监外执行,那么,关于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罪犯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临时改变刑罚执行地点和方式,在监外执行的制度,我们称之为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最新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监外就医的;
第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第三,如果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只能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后可能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收监执行:
一是被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
三是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
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缓刑和监外执行有四个区别:
1.缓刑的适用程度不如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2.监外执行受阻碍执行监禁的法定条件限制,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监外治疗的人,以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缓刑是建立在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下。
3.监外执行是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只有在判决确认后才适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无考验期。缓刑则是不执行原判刑罚的附条件制度,可以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旦消失,就应当在监外执行。不同的只是执行的地方。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时,才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但不执行原判刑罚。
监外执行的刑期有多长?
罪犯在监外执行的,在刑期内计算。监外执行原因消失时,刑期未满,仍应由监狱执行;如果刑期届满,他应该被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未依法交付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未依法交付罪犯执行,未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未依法审查、裁定、决定的。
(三)公安机关未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未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的。
(四)对违法犯罪分子不依法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五)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未作出决定的在押罪犯,应当作出执行决定。
(六)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不得执行。
(七)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不予减刑或者不正当要求减刑的。
(八)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九)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关手续的。
(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对罪犯在监外执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
(十一)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管或者漏管的。
(十二)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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