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未成年少女怎么判,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摘要: 在我国猥亵了未成年人是需要承担行刑事责任的,猥亵主要针对的是妇女和儿童,那么,猥琐未成年少女怎么判?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猥琐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对于猥亵,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为:当事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以性交以外的其他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如抚摸、舔舔、亲吻、搂抱等,称为猥亵,当猥亵达到一定程度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观方面。
(1)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年满14岁的妇女。强行猥亵男子或者猥亵儿童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的,不认定为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会认定为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须进行。
首先,猥亵有定性规定。女性猥亵是指对女性实施的伤害女性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性决策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为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强迫妇女容忍施暴者或第三方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二是强迫妇女对施暴者或第三方实施猥亵行为;
三是强迫女性自己做出猥亵行为;
四是强迫女性观看别人的猥亵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和侮辱行为是一样的,侮辱行为不是一种独立于猥亵行为的行为。
再次,猥亵行为是相对的,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的范围是不同的,例如,强迫妇女和年轻女孩猥亵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猥亵青年男子包括性交,即年满16周岁的女性与青年男子发生性交,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猥亵行为也是具有变易性的。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懂得抗拒的方法,强迫妇女进行猥亵或者侮辱。
2.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以成为对妇女强制猥亵罪的主体。
(2)丈夫可能成为强制骚扰妻子的对象。一些公然强迫猥亵妻子的行为,仍应视为本罪。如果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剥去妻子的衣服和裤子,仍应视为对妇女强制猥亵罪,因为即使在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被不明或大多数人目睹的行为,也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羞耻心,公开强奸妻子也可视为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不公开强制猥亵妻子的,不视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在夫妻关系的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妻子的性羞耻,主要还是看是否公开,而不是认为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罪应该公开。
3.主观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据《刑法》第237条,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迫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应当认定为违反两罪的行为,即成立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的想象共犯和故意伤害罪。
(1)无论是聚集人群,还是在公共场所强迫妇女猥亵、侮辱,杀害妇女的,视为故意伤害,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处罚。
(2)未聚集人群,强迫妇女在非公共场所猥亵、侮辱,造成妇女重伤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基本法定刑重,应当以故意伤害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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