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有哪些区别
摘要: 众所周知,对于女性来说贞洁很重要,虽然现在社会对此已经改变了很多看法,但是被强奸的女性还是会受到他人的歧视,因此强奸罪是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的,那么,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和强奸许多年轻女孩(3人或以上);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以上被轮奸的;(注:这里的“两人”并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态,所以如果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岁的男孩轮奸妇女,那么这个17岁的男子应该承担两人以上轮奸的责任;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的适用加重了未遂构成)
(5)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此处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奸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此处强奸导致自杀是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加重结果。)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必须是违背了女性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要根据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周围环境、女性的性格和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我们不能把女性的反抗作为判断她们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唯一要素。
对于一些因为威胁和恐惧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受害妇女,也应该视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与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呆傻女性或精神病人),因为这些女性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2.犯罪人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或者强迫受害妇女,危及妇女人身安全和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和恐吓,在精神上对她们施加压力,迫使她们屈服于要求而不敢反抗。如威胁杀害被害人或伤害被害人亲属;威胁暴露受害人隐私;利用权威、依赖、从属和女性的孤立环境来要挟等等。
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有什么区别?
(一)侵权客体不同。强奸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强奸的对象是少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年轻女孩正在长大,她们缺乏区分社会生活中许多事情的能力。他们不知道性交的性质和可能的结果,也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很容易被欺骗。年轻女孩被强奸后,往往会破坏她们的身心健康。这两种犯罪不仅侵犯不同的客体,而且侵犯不同的客体。强奸罪侵害的对象是14岁以上的女孩或成年女性,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14岁以下的女孩。
(二)不客观地询问、强奸、施暴者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女性无法抗拒、无法抗拒、抗拒,违背女性意愿,强迫与她们性交的。至于奸淫幼女罪,无论行为人使用何种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奸淫幼女罪。
(三)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对于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通奸目的,并且只有具有通奸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有通奸罪的故意和目的,而且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能从少女的外貌判断她可能不满14岁,不具备知道少女实际年龄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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