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关于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其他股东补充约定的公告
摘要: 日前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江投资”)接到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董事会提议,建议各股东方将原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
日前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江投资”)接到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董事会提议,建议各股东方将原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长江投资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十次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投资公司关于发起设立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荣公司”)、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发”)、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金属交易中心。
金属交易中心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0万元,占金属交易中心 40%股份。(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及 2014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关于发起设立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长江投资关于投资的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二、与金属交易中心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长江投资公司关于与参股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金属交易中心其他股东就共同委托冉荣公司负责经营金属交易中心,及冉荣公司负责经营金属交易中心所应达到的经营业绩和合法经营保证签订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关于与参股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三、本次补充约定《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情况
金属交易中心设立后为了更好地搭建交易服务平台,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延长了交易平台的筹备期,直至 2015 年 6 月方正式上线交易。
因此,2015 年度金属交易中心实际经营期间为半年,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制约。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金属交易中心董事会提议,建议各股东方将原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延长6个月,经营业绩保证区间相应顺延 6 个月(即 2015 年经营业绩保证区间调整
为“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及 2017 年经营业绩保证区间相应顺延)。
公司作为金属交易中心参股股东之一,综合考虑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表现,相关调整具有合理性并有利于保障公司投资收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同意金属交易中心董事会的上述提议。
本事项已经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
尚存在经营业绩无法达到承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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