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待到风起云涌时
摘要:
试点企业应当“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同事,“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说明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在盈利方面的相关标准不再成为发行A股的障碍。
根据我们在3月20日发布的《愿乘长风,破万里浪——试点企业新政研究及投资机会梳理》报告的统计情况来看,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共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网易5家,而符合条件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则共有30家。
红筹企业既可选择IPO,也可选择发行CDR;而其他试点企业只能选择IPO的方式。
存托机构方面:我们预计大概率选择证券公司作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可能为证券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国有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中具有海外业务优势的龙头券商有望率先受益。
外汇管理方面: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CDR的境外发行人募集资金和分红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以保证资金在一个相对封闭的通道内流动,方便监控和管理。而对于CDR投资者可能涉及的外汇问题,《通知》并未提及,这又与CDR能否与基础股票转换密切相关。
监管方面:可以预见,发行CDR的企业需要满足境外及境内两套系统的监管标准,对企业的审核更加严格。
未上市试点企业的IPO募资约2550亿人民币;红筹企业以CDR形式回归方面,我们分别假设融资率为5%、10%、15%,得出融资量为3570亿人民币、7140亿人民币、10710亿人民币。
当前市场普遍预计证券公司有望作为CDR的存托机构,考虑到试点企业上市的费率较低,我们以2.5%的费率进行测算,得出券商的CDR业务收入约为89.25、178.5、267.75亿元(分别根据5%、10%、15%的回归率假设)。若按照未来3-5年海外中概股逐渐通过CDR方式回归A股市场来测算,券商每年CDR业务收入约为17.85-29.75亿元、35.7-59.5亿元、53.55-89.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