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问题!私募管理人注意了
摘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11月8日发文称,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11月8日发文称,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更好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供行业参考。
本期《动态》总结《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出三类典型问题,涉及相关情况的私募管理人要注意了!
问题一: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良好,出资架构清晰、稳定,高管人员持股一定比例,高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完善,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等要求。协会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时,着重关注、核查展业不活跃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基本经营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A于2016年完成管理人登记,目前,AMBERS系统中显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A的员工人数不足5人,财务报表中存在大额应收款项,净资产为负。私募基金管理人A仅于2017年备案过一只私募基金,基金实缴规模1000万。私募基金管理人A近期提交新基金备案申请。
【案例分析】《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良好,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A属于登记时间较早、在管规模较小、展业不活跃机构,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供审计报告、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办公地租赁合同、内部制度文件等材料。经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A不符合财务状况良好、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等基本经营要求,协会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限期改正,暂停相关基金备案,后续根据整改情况办理基金备案。
问题二:工商信息变更后
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A近期提交私募基金B备案申请,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经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A于2023年3月已经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还陆续发生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但私募基金管理人A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此外,私募基金B的风险揭示书中未提示投资者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风险。
【案例分析】《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第四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第五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接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A发生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变更后严重超期未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也未将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协会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履行变更手续,暂停相关基金备案,后续根据其整改情况办理基金备案。
问题三:非真实出资备案“壳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提请办理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已完成真实募集,不得在基金备案完成后通过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最低出资、募集完毕等要求。协会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杜绝利用申赎等业务机制规避备案要求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案例三:未开展真实募集行为备案“壳基金”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近期频繁备案多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大部分基金份额由机构投资者B认购,基金完成备案后,机构投资者B快速赎回基金份额,从而帮助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囤积“壳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囤积的“壳基金”中,有部分基金后续已向真实投资者募集,还有部分“壳基金”在机构投资者B快速赎回后未向真实投资者募集。
【案例分析】《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提请办理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基金已完成真实募集,不得在基金备案完成后通过短期赎回基金份额方式,规避最低出资、募集完毕等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四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情况;发现多只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协会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办理备案等自律措施。
本案例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以规避备案规则为目的与机构投资者B合作备案多只“壳基金”。前期,协会在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案例二中明确禁止“壳基金”行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在相关案例公示后,仍频繁备案“壳基金”。协会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限期清理未真实募集的“壳基金”,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A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告等自律措施。此外,协会将机构投资者B配合出资设立“壳基金”的情况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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