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霞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摘要: 叶霞(公民身份证号44162219******0029):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
叶霞(公民身份证号44162219******0029):
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资产担任总裁,负责瑞川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瑞川,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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