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大通:节前理财新规送利好 私募委外重获曙光
摘要: 距7月20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仅仅2个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正式稿于9月28日发布,即日起施行。虽说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市场都希望快点出台,但是这个速度还
距7月20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仅仅2个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正式稿于9月28日发布,即日起施行。
虽说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市场都希望快点出台,但是这个速度还是杠杠的。
监管层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并没有收紧的规定,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上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所以尽早发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与理财新规相关的两份重要文件——理财子公司、结构性存款相关规定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监管层人士透露,《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有初稿,将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再向外部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也将在该办法中具体规定。
同时,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四方面调整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有调整,但是调整幅度并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ABN明确纳入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对此,市场一直有疑惑,资产支持票据(ABN)并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范围?
正式稿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说,ABN明确纳入其中。
2.进一步区分公、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正式稿进一步区分私募和公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用不同的条款分别列示。
3.私募理财产品销售——引入投资冷静期
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4.穿透管理、理财投顾管理、封闭式产品定义、专区销售等方面
采纳市场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使得相应条款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关于私募与银行理财的合作问题,从管理办法来看还是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原则上银行理财还是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是在答记者问中,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在未来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富国大通认为,其中非常值得关注的是:目前部分银行暂停了与私募合作的委外产品,导致严重依靠银行委外资金的私募基金规模缩水严重,理财新规为这部分私募带来一丝曙光。
私募与银行的合作并未被切断,未来有优秀投资能力的私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将成为可能。管理办法考虑了现实业务需要,也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允许未来符合条件的私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是考虑了现实业务需要的明智之举。这意味着,未来优质私募或迎来发展机遇。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所有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需要在2020年底之前成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而言,他们需要研发更多类型的产品,来填补过去预期收益产品消失的产品空白,但投研团队的配备和培养并不能一蹴而就。未来或对外部优秀的投资机构有大量合作需求。而私募行业内已经有一批大型的优质管理人脱颖而出,在合规上已经与公募趋同、在投资业务上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因此银行资管子公司与私募管理人强强联合,一方面可以发挥银行资管子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品牌优势,另外一方面可以发挥私募不同专业方向的投资特长,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和投资效果。参照过去银行委外的投顾筛选机制,未来合规规范、架构完善、投资管理能力强、且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时间业绩记录的优质私募或更受青睐。
富国大通还认为,接下来,部分银行会先行一步,率先规划与私募机构合作,借助私募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升理财产品收益。私募机构方面接下来要了解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银行希望以什么样的产品与私募合作。本轮信用债违约潮中,不少私募踩雷,部分百亿私募未能幸免,低风险、风格稳健型私募或成为将来银行委外合作的热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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