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私募债重组启动 成为私募债重组达成协议首例
摘要: 和讯基金消息近日,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与银行债委会成员和私募债持有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协议按照“同债同权”原则,确定了“本金安全+部分还债+留债展期+利率优惠+转股选择权”的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同时
和讯基金消息 近日,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与银行债委会成员和私募债持有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协议按照“同债同权”原则,确定了“本金安全+部分还债+留债展期+利率优惠+转股选择权”的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
同时,中国铁物引入第三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资产盘活与重组,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合作协议。这是继中钢集团债务重组后又一央企债务重组的成功案例,也是私募债重组达成协议的首例案例。
中信建投表示,债务重组成功对中国铁物集团利好显著。2013-2015年中国铁物集团连续三年亏损,并且在2016年中国铁物爆发债券暂停交易事件,影响比较恶劣。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达成债务重组,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是无法实现的。而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银行和长城资管等对中国铁物的后续支持还会跟进,对中国铁物利好非常显著。
中钢与中国铁物债务重组代表的“可转债”模式与建行等主导的债转股差异明显。标准化的可转债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但中钢和中国铁物都不是上市公司,其可转债也不是标准化的可转债。这种特殊的可转债是一套非标准化的“债权投资+转股权”的债务协议。
具体来看,中钢的债务协议为“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而中国铁物为“本金安全+部分还债+留债展期+利率优惠+转股选择权”的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两者的重组方式中债务人破产时其求偿权高于股东,债性很大而股性偏弱。
而在武钢等为代表的大行模式中,退出以上市和回购并存为主,这种模式类似于“股权投资+看跌期权”,企业破产时其求偿权和股东相同,因此其股性偏大。除此之外,在“是否引入社会资金设立基金”、“债权人是否变为股东”、“转股企业资质”、“债权性质”等方面两种模式的差异也很大。
“可转债”模式可复制性显现,但并不会是未来债转股主流;引入第三方接盘债券的处置方式也具有可复制性。中钢2014年9月开始出现债务违约,2015年10月债券发生违约,最终债务重组达成是在2015年底,而协议签署是在2016年底,时间跨度很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中钢困难更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乏先例缺乏政策支持。
中国铁物债务危机发生于2016年4月,不过之后国资委强力介入,避免了债券违约。到现在签署重组协议的时间跨度远远小于中钢,同时具体操作也明显借鉴了中钢的可转债模式,这是”可转债”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的体现,未来可能是这类比“处于暂时性困难的企业”问题更大的企业的债转股模式。
中信建投表示,正如我们深度报告讲的那样,”可转债”模式严格意义上并非债转股,债转债的性质更大;并且这种模式以后还会有,不过主要是针对债务危机中的企业,而不是国务院债转股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处于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因此不是本轮债转股的主流。
而此次中国铁物私募债重组中引入了长城资管,在完成一揽子债务重组协议的同时避免了对公开市场的冲击,在未来也是一个可资借鉴的重组方式,值得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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