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收到铁路专用线运价批复的公告
摘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收到铁路专用线运价批复的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
收到铁路专用线运价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铁运分公司”)自2017年5月起执行的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7〕91号文件批复的运价有效期3年即将到期。在安徽省物价局核定的运价有效期到期前,铁运分公司向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了《关于继续执行省物价局核定潘谢矿区铁路专用线运价的请示》(铁运运价〔2020〕24号)。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对铁运分公司潘谢矿区煤炭铁路专用线近三年运营成本情况审核,按新的定价权限和程序规定重新核定运价标准。
近日,铁运分公司收到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潘谢矿区铁路专用线运价的批复》(淮发改商服〔2020〕12号),同意铁运分公司潘谢矿区铁路专用线运价继续执行19.60元/吨,以上运价自2020年5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此外,为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以上运价标准为最高限价,铁运分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调整。
目前,铁运分公司已根据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了价格公示工作。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11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1日,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42号等相关公告。
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48号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准备回复工作,由于本次回复工作涉及内容较多,部分回复内容仍需进一步核实,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49号公告。
2019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0)、《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1)、《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国元证券(8.290, 0.03, 0.36%)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后公司对上述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修订稿)》。
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1日,公司先后披露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2、临2019-054、临2020-003、临2020-004、临2020-006),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相关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延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如在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
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各地区及相关单位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及聚集,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再次召开董事会以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等工作均造成了一定影响,公司预计不能在 2020 年4 月21日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重组报告书等文件,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1、标的公司涉及的核查主体较多,分布于安徽、内蒙古、江苏、湖北等地区的多个地市,由于各公司所在地区的疫情程度及复工进度各不相同,中介机构人员赴现场开展现场尽调及核查的程序受到较大限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等现场核查工作因故延长。
2、疫情期间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涉及到安徽、北京、浙江等多个地区,部分地区采取了限制出入、劝返、居家(集中)隔离等措施。虽然之后部分地区根据疫情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放松,但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回中介机构所在地办公或出差去被审计单位现场尽调,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导致部分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无法按原计划正常到位。
三、延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安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据此,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即延期至2020年5月21日前。公司将全力配合各中介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淮河能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