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刘春:你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0,000股,成交金额35,702.14元。
刘春:
你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0,000股,成交金额35,702.14元。你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2月3日
公众公司,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