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收函: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违反IPO承诺?
摘要: 11月25日,获悉,A股公司钧达股份(002865.SZ)收到中小板关注函。
11月25日,获悉,A股公司【钧达股份(002865)、股吧】(002865.SZ)收到中小板关注函。
钧达股份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23日披露拟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IPO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关联方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若干公告。中小板管理部对此高度关注,要求钧达股份认真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1月20日,钧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自愿性承诺的议案》,豁免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钧达股份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海南杨氏家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投资”)、嘉兴起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起航”)、陆小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及资产置出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转让价格为15.99元/股。
鉴于此,中小板要求钧达股份说明在尚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上述行为是否违反IPO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存在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规避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情形,要求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协议》约定,钧达股份拟将重庆森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出售给杨氏投资或其关联方(以下简称“资产出售”);同时,杨氏投资向嘉兴起航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15.00%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资产出售和股份转让互为前提。
对此,中小板要求钧达股份补充披露此次一揽子交易的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及后续安排;要求说明资产完成出售后,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IPO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决策是否审慎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公告中称,《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正式协议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钧达股份需要说明,在正式协议尚未签署,股东大会尚未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股份转让行为是否合规,要求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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