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创新医疗收问询函后又遭监管谈话
摘要: 11月18日,获悉,创新医疗(002173.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谈话通知书》(浙证监公司字[2020]118号)。
11月18日,获悉,创新医疗(002173.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谈话通知书》(浙证监公司字[2020]118号)。
据《谈话通知书》,2020年11月10日,创新医疗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为了解相关情况,浙江证监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点对创新医疗全体莲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据悉,创新医疗于同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报送:
一、创新医疗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在2020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浙江证监局要求创新医疗说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公司相关人员能否在接收临时提案的时限内正常履职,如无法正常履职,要求说明原因。
二、公司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召集人及相关董事会办公室员工休假、公司前台拒收书面提案等方式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设置障碍,如在规定时限内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要求说明具体情形。公司在《通知》中披露指定的联系电子邮箱,该邮箱是否在2020年11月12日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有,说明公司是如何处理的。要求说明创新医疗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创新医疗是否在收到临时提案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如未及时公告,说明具体原因。要求具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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