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普利特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摘要: 11月5日,获悉,A股公司普利特(002324.SZ)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普利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1月5日,获悉,A股公司普利特(002324.SZ)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普利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普利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普利特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普利特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普利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普利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普利特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普利特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普利特予以警示。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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