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董事曹红光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摘要: 7月21日,资本邦获悉,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奕瑞科技)披露科创板上市委意见落实函回复。科创板上市委意见落实函回复主要关于共同控制与竞业禁止两方面。
7月21日,资本邦获悉,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奕瑞科技)披露科创板上市委意见落实函回复。
科创板上市委意见落实函回复主要关于共同控制与竞业禁止两方面。
共同控制方面,奕瑞科技称,公司与其他六家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履职情况。除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具备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包括光微科技、合肥视涯、上海箩箕、魅丽纬叶、上海酷聚和菲森科技(以下简称“六家公司”)。
经核查,六家公司在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产品应用场景、产品工作原理、底层技术及技术原理、生产工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资产设备、人员、专利、商标商号、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公司均保持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六家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供应商存在个别重叠的情况,但重叠的供应商均为业内知名大型企业,采购均系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开展,定价公允合理,且六家公司及部分重叠供应商已出具关于交易真实性、独立性、公允性的《确认函》和《声明函》。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各自的任职情况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报告期内及未来能够保证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经营事务和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共同控制风险,奕瑞科技称,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顾铁、曹红光、邱承彬、杨伟振。本次发行前,上述四人合计可支配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54.51%;本次股票成功发行后,上述四人合计可支配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40.83%,仍然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四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具备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包括光微科技、合肥视涯、上海箩箕、魅丽纬叶、上海酷聚和菲森科技。公司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等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公司不会在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上与上述六家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等情况。报告期内,四位实际控制人根据其在公司处的任职情况分配时间和精力,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顾铁、曹红光、邱承彬、杨伟振未来在公司经营决策或其他方面出现重大分歧,将会导致上述四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不力;或者任何一名共同控制人因特殊原因退出,或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参与共同控制,将可能改变现有共同控制格局。上述共同控制变动将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或者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公司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或者实际控制人因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发展需要无法在公司处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竞业禁止方面,奕瑞科技表示,曹红光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企业中,魅丽纬叶主要从事心血管及神经诊疗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唯迈医疗主要从事医疗影像设备整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咨询”,与公司从事的业务显着不同,因而不涉及曹红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上述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上述企业同类的业务。
魅丽纬叶的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医药、生物科技(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外)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子仪器、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根据魅丽纬叶出具的书面确认,魅丽纬叶主要从事心血管及神经诊疗设备的研发与生产业务,而公司主要从事数字化X线探测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业务,公司与魅丽纬叶经营的并非同类业务;曹红光在魅丽纬叶任职期间同时在公司持股及任职,不涉及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魅丽纬叶的商业机会,也不涉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魅丽纬叶同类的业务;曹红光在魅丽纬叶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情形。
唯迈医疗的经营范围为生产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具体经营项目以环保局批复为准);批发医疗器械、佣金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技术检测;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设备维修、安装、租赁。根据唯迈医疗出具的书面确认,唯迈医疗主要从事医疗影像设备整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而公司主要从事数字化X线探测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业务,公司与唯迈医疗经营的并非同类业务;曹红光在唯迈医疗任职期间同时在公司持股及任职,不涉及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唯迈医疗的商业机会,也不涉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魅丽纬叶同类的业务;曹红光在唯迈医疗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情形。
曹红光在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兼职,不涉及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不涉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曹红光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曹红光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同时在部分企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头图来源:123RF
转载声明:本文为资本邦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为侵权。
风险提示
: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曹红光,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