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员工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6月17日,资本邦获悉,6月16日,广东证监局挂出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恒泰证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树雄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6月17日,资本邦获悉,6月16日,广东证监局挂出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恒泰证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树雄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恒泰证券该营业部员工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本邦查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发现,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九大禁止行为当中,首先就是“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头图来源:图虫
转载声明:本文为资本邦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为侵权。
风险提示
:
资本邦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