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秋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秋兰:经查,2019年9月至12月,你司分多笔向实际控制人韦秋兰拆出资金总计284.2万元,占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9%,上述款项于2019年底归还完毕。
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秋兰:
经查,2019年9月至12月,你司分多笔向实际控制人韦秋兰拆出资金总计284.2万元,占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9%,上述款项于2019年底归还完毕。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司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及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韦秋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