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被质问:不收购英腾教育,是否导致全年亏损?
摘要: 1月4日,资本邦获悉,中国高科(600730.SH)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0】0022号《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剩余股权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1月4日,资本邦获悉,【中国高科(600730)、股吧】(600730.SH)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0】0022号《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剩余股权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2020年1月3日,中国高科提交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通知,经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产”)研究决定,对中国高科收购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教育”)剩余49%股权事宜,不予办理评估备案。
上交所对此提出如下质问:
一、公告显示,基于上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结果,本次交易存在无法继续推进的终止风险,且根据前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此情形下公司须向原始股东赔偿履约证明金的35%,金额约为2811.375万元。同时,原始股东有权选择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以原价向原始股东转让其所持的英腾教育全部股份。
公司补充披露:(1)具体测算上述赔偿履约金及原价转让当前所持英腾教育
51%股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结合前三季度业绩表现,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全年业绩亏损的可能;(2)如公司将所持英腾教育全部股份转出,将导致公司对英腾教育丧失控制权,请说明公司若剥离此部分业务后剩余何种业务,并结合2018年公司合并口径及英腾教育业绩情况,论证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负面影响。
二、公告显示,本次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结果系由北大资产作出。
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由北大资产进行备案的原因及合理性;(2)鉴于北大资产系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控股股东,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决策机制是否具备对于控股股东的独立性,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导致公司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当天,中国高科同时披露称,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以下合称“被申请人”)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2、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30,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68,738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10,621.40元;被申请人共同承担70%,即人民币258,116.6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等额仲裁预付金予以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8,116.6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中国高科称,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国高科表示,公司对本次仲裁案件相关的费用支出已计入当期损益。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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