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回深交所关注函: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摘要: 1月2日,资本邦众应互联(002464.SZ)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显示,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合同签订的具体形式,是否存在总合同、子合同等,并详细说明
1月2日,资本邦【众应互联(002464)、股吧】(002464.SZ)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显示,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合同签订的具体形式,是否存在总合同、子合同等,并详细说明截至目前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时间、发货数量、各笔款项支付时间等)。
众应互联回复: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邦”)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BIT180320001/MC-2018BD-05004),合同约定彩量科技向浙江亿邦采购云计算服务器9万台,彩量科技需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亿邦支付全部款项,浙江亿邦在2018年3月31日开始安排发货,产品由浙江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收货地点,相关费用由彩量科技承担。
彩量科技与云南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亿邦”)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BIT180320001/MC-2018BD-05003),合同约定彩量科技向云南亿邦采购云计算服务器1万台,彩量科技需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云南亿邦支付全部款项,云南亿邦在2018年3月31日开始安排发货,产品由云南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收货地点,相关费用由彩量科技承担。
合同签订后,根据彩量科技的日常管理权限和付款节奏以及亿邦公司的生产计划,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重新修改了合同条款,分批付款分批发货,并重新签订了27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MC-2018BD-03002--MC-2018BD-03028),合同中重新约定合同签订的数量、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彩量科技在签订合同后1日内向浙江亿邦支付全部款项,约定产品由浙江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的收货地点。合同的签订的时间跨度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4日。
同时彩量科技与云南亿邦也重新签订了2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MC-2018BD-03029、MC-2018BD-03030),合同中重新约定合同签订的数量、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彩量科技在签订合同后1日内向云南亿邦支付全部款项,约定产品由云南亿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彩量科技指定的收货地点。合同的签订的时间自2018年3月25日及2018年3月26日。
彩量科技与亿邦公司的产品购销业务,不存在总合同与子合同之说,重新签署的合同是基于付款节奏、分批生产计划等情况进行调整后的合同,调整内容为单笔合同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产品的交付等内容。彩量科技向上市公司备案也为上述29份新合同。
彩量科技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共向浙江亿邦支付了云计算服务器货款38,000万元,浙江亿邦在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陆续发货65,000台。所有合同的履行均由彩量科技先付款,浙江亿邦收款后发货的模式。所有业务的沟通由彩量科技、亿邦公司、厦门亚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亚克讯”)三方人员在和合作微信群中确认发货并执行。
彩量科技在2018年5月18日及2018年11月7日至9日,共向云南亿邦支付了2,000万元款项,自始至终云南亿邦从未向彩量科技发货。
合同中约定的剩余35,000台云计算服务器,未经彩量科技同意亿邦公司自行发货给了第三方公司。
根据彩量科技提供的付款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彩量科技以上述29份合同作为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交易的正式合同予以履行。
深交所要求众应互联对照本所相关规则条款说明上述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众应互联回复:彩量科技以编号为MC-2018BD-03002至MC-2018BD-03028与MC-2018BD-03029、MC-2018BD-03030共计29份合同向公司备案,并且亦以上述合同作为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交易的正式合同予以履行。
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于2018年3月期间签订了合计金额为5.04亿元的《产品销售合同》,其中单笔金额最高为2,520万元。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单笔所涉及的金额均在公司管理层的权限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规定: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4,927,972.86元,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单笔所涉及的金额未达2017年经审计总收入的50%且低于1亿元,未达披露标准。
综上,上述相关交易不需履行董事会等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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