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减持,中恒电气实控人收警示函
摘要: 11月25日,资本邦中恒电气(002364.SZ)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
11月25日,资本邦【中恒电气(002364)、股吧】(002364.SZ)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3,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股份。
朱国锭、包晓茹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作为实际减持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朱国锭、包晓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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