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生物吃警示函 3亿超预期关联担保借款延迟披露
摘要: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润生物”证券代码:871329)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丰润生物存在以下问题。一、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丰润生物于2018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润生物” 证券代码:871329)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丰润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丰润生物于2018年2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赵邵宇未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是丰润生物2017年度与关联方【北大荒(600598)、股吧】丰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缘集团)的关联担保预计额度为6.72亿元,实际发生金额9.38亿元,超出预计金额2.66亿元,丰润生物迟至2018年4月23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并披露。
二是丰润生物2018年度与关联方丰缘集团的关联借款预计额度为1.5亿元,实际发生金额2.02亿元,超出预计金额0.52亿元,丰润生物迟至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1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第四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三十七条: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86026124Q)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你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赵邵宇未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是你公司2017年度与关联方北大荒丰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缘集团)的关联担保预计额度为6.72亿元,实际发生金额9.38亿元,超出预计金额2.66亿元,你公司迟至2018年4月23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并披露。
二是你公司2018年度与关联方丰缘集团的关联借款预计额度为1.5亿元,实际发生金额2.02亿元,超出预计金额0.52亿元,你公司迟至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1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第四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董事会,公众公司,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