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修订做市业务管理规定 允许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摘要: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运行至今已四年之久,股转公司今日对做市商制度作出修订和完善。1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运行至今已四年之久,股转公司今日对做市商制度作出修订和完善。
1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允许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就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约定。新修订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股转公司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在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市库存股回售及转售的对象只能是挂牌公司股东,不能是挂牌公司,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
(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此外,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次股转公司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旨在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发挥好做市商功能。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能够降低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处置风险,提升做市商做市积极性,进而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
股转公司表示,做市制度是新三板市场一项重要的特色制度,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服务的通行模式。自做市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并鼓励做市制度。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是全国股转公司持续完善做市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下一步,股转公司将持续跟踪评估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的实施情况,并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决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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