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A股梦折戟 亿童文教因三类股东问题终止IPO
摘要: 一声叹息,新三板明星公司亿童文教(430223)于7月18日发出公告,正式向外界宣布终止IPO。根据全国股转披露的文件,亿童文教表示,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上市计划,暂缓上市进程,终止公司首发上市的申请
一声叹息,新三板明星公司亿童文教(430223)于7月18日发出公告,正式向外界宣布终止IPO。
根据全国股转披露的文件,亿童文教表示,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上市计划,暂缓上市进程,终止公司首发上市的申请并撤回向证监会递交的申请文件。
5年前就准备IPO的企业,在5年的时间里一直保持良好的业绩增长,最后竟与A股市场失之交臂,个中原因,值得反思。
错过A股 5年后难上市
根据亿童文教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其是一家武汉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针对3到6岁儿童的幼儿教育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由两名教师在2008年创立,于2013年挂牌新三板。
彼时,挂牌新三板并不是亿童文教的第一选择,“志气满满”的公司是准备去IPO的。今年6月,亿童文教在证监会披露的申请上市文件中写道:
“因A股暂停IPO,何时开闸不明确,2013年国家力推新三板,当地政府政策支持,故发行人将股份于2013年7月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5年3月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亿童文教的业绩在当时已足够登陆A股市场。2011年的亿童文教的营业收入为1.57亿元,净利润为1373万元;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1.82亿元,净利润为260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毛利率两年都超过了70%。可以说,论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亿童文教绝对是一支资本市场的“潜力股”。
亿童文教公开转让说明书截图(挖贝网wabei.cn配图)
挂牌半年,亿童文教的业绩继续向好。根据其2013年财报,亿童文教的营业收入达到2.5亿元,较上期增长了39%,归属于挂牌公司的净利润为4453万元,较上期增长了71%。
之后的2014-2017年4年时间,亿童文教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13亿元、4.07亿元、5.29亿元和6.05亿元,净利润实现了破亿,从4453万元平稳增长到了1.29亿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亿童文教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高达3.78亿元,而资产负债率只有15.56%,毛利率也从未低于过65%。
资料显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一年时间内,亿童文教股价已经达到28.30元/股,一年时间涨幅接近50%,市值达42.45亿元。
有报道称,考虑到如今A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天舟文化(300148)、股吧】(300148)从事学前教育装备业务,所以亿童文教这次成功上市,将会成为A股中学前教育行业的龙头公司。
“双失误” 三类股东问题已“积重难返”
谁曾想,五年前错过IPO的亿童文教,尽管在新三板年年业绩突出,股价高涨,一路成为了新三板市场中数一数二的公司,待再次申请上会时,却因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特有的三类股东问题“碰了壁”。
挖贝网了解到,公司原计划通过摘牌清理部分“三类股东”,为IPO铺平道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新承诺将对未赞成摘牌的异议股东股份进行收购,收购价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成本价。
不过,据亿童文教5月28日公告,股东大会以高比例反对票否决了公司拟从新三板摘牌的相关预案。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先新夫妇持股比例超过55%,这意味着实际控制人投了反对票。这一推测得到公司相关人士的确认。
据了解,参加亿童文教股东大会的代表共318人,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6.67%,同意股数仅有31.38%,反对股数达68.41%。由于异议股东较多,意味着如果摘牌,大股东将承担近3亿元的股份回购成本。由于无力承担,大股东只好投下反对票。
众所周知,三类股东问题一直是新三板公司IPO的“拦路虎”。不摘牌清理三类股东,意味着亿童文教的上市之路基本被堵死了。
俗话说,过去是现在的一面“镜子”,亿童文教现在“摘牌无门,回购无钱”的困局早早就埋下了种子。
可以说,亿童文教在资本运作上出现了“双失误”:首先是2014年在全国股转政策的带动下做市交易,让公司的股东数量级上了一个“新台阶”;其次,公司在2016年第五次增资,共引进了11位重量级的三类股东。以上,造成了三类股东问题的“积重难返”。
2014年8月2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同日,亿童文教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根据历史资料,2014年8月25日,亿童文教成为新三板首批做市股,在做市转让方式下,亿童文教活跃度大幅增加,股东很快超过200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股东共664户。
2016年3月7日,亿童文教第五次增资,用于青菱总部基地二期建设,同时补充流动资金,向11名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500万股,股本变更为1亿元。而这11位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都是导致本次IPO计划受阻的“三类股东”。
亿童文化第五次增资认购方(挖贝网wabei.cn配图)
据中银律师王昕辉的介绍,“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三类股东均系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但三类股东仍非独立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类股东在工商登记时不被视为民事主体,无法登记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三类股东对一家公司意味着‘委托持股=股权不清晰’。”
证监会在2015年修正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第13条里表示,发行人需要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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