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股东误操作致短线交易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摘要: 3月30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俊的监管函。深交所表示,经查明,2018年2月7日,莱茵生物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3月30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桂林莱茵生物(002166)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俊的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2018 年 2 月 7 日,莱茵生物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称蒋俊作为控股股东秦本军的一致行动人,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增持公司股票6,484,880 股。增持期间,因误操作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和 2 月 5 日卖出公司股票 26,100 股和 12,400 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莱茵生物公告显示,蒋俊于2月2日卖出股票的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1718元;2月5日卖出股票的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8680元。蒋俊已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月7日将获得收益转入公司指定账户。
3月28日,莱茵生物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蒋俊自愿承诺延长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期至12个月,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内不再减持本次增持股票。
深交所指出,蒋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3.1.8 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蒋俊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持,深交所,莱茵生物,上市公司,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