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对“王红杰”、“严佳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摘要: 股转系统对账户“王红杰”、“严佳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公告显示,当事人“严佳颖”(一码通代码:180140414931),女,1985年3月7日出生。经查明,“严佳颖”账户有以下违规事实,2017年4
股转系统对账户“王红杰”、“严佳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当事人“严佳颖”(一码通代码:180140414931),女,1985年3月7日出生。
经查明,“严佳颖”账户有以下违规事实,2017年4月17日至4月28日,“严佳颖”账户在参与协议股票“斯特龙”、“汇东管道”、“大民种业”、“通达航运”等交易的过程中,多次于尾盘时段以接近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相关股票当日收盘价;同时,在参与协议股票“斯特龙”“汇东管道”“通达航运”等交易时还存在与特定关联账户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与“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规定。
“严佳颖”账户此前在参与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过程中曾多次因违规被处罚。
具体在2017年3月27日、28日,被连续采取电话警示措施;3月31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然而“严佳颖”无视前期监管决定,屡教不改,违规情节严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严佳颖”此次违规行为属于可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对“严佳颖”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17年5月12日到2017年8月11日。对“王红杰”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一天,另一个人账户“王红杰”也因上述原因被股转系统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经查明,2017年4月17日至4月28日,“王红杰”账户在参与协议股票“斯特龙”、“汇东管道”、“大民种业”、“通达航运”、“华通科技”、“斯盛能源”等交易的过程中,多次于尾盘时段以接近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相关股票当日收盘价;同时,在参与协议股票“斯特龙”“汇东管道”“通达航运”等交易时还存在与特定关联账户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与“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规定。
“王红杰”账户此前在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过程中曾多次因违规被处罚: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8日先后2次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2017年3月8日、3月31日先后2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然而“王红杰”无视前期监管决定,屡教不改,违规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王红杰”此次违规行为属于可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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