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宇冲片多项信批不及时 被浙江证监局发函警示
摘要: 2月22日消息,昨日,永宇冲片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永宇冲片此次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主要因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永宇冲片于2015年
2月22日消息,昨日,永宇冲片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永宇冲片此次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主要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永宇冲片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为关联方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共计5300万元、为董事长兼实控人魏永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额750万元。由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永宇冲片与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等存在司法诉讼,涉及金额共6094.8万元。永宇冲片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亦未在2015年年报及2016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收到法院通知未及时披露。永宇冲片与浙江天洁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金额379.2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但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
三、收到破产重整立案通知未及时披露。永宇冲片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立案通知书,但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至2016年11月12日才予以披露。
四、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2016年9月-10月期间,永宇冲片在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嵊州瑞丰村镇银行长乐支行的一般账户均被司法冻结,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永宇冲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事长魏永良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永宇冲片及魏永良予以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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