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 挂牌新三板路径解析

    来源: 挖贝网 作者:佚名

    摘要: 2月14日消息,因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直接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一直被摒弃在资本市场的考虑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修订意见,第一次正式将股东人数超200人股

      2月14日消息,因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直接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一直被摒弃在资本市场的考虑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修订意见,第一次正式将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给予了其解决遗留问题实现身份合法化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路径和政策通道。具体方案是:先规范清理,然后经证监会核准为合格的非公众公司并纳入监管,从而具有了股份公司的合法身份,可以适用已有政策法律框架进入资本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2014年3月,江苏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成为国内第一家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的成功案例。

      股东确权难点与解决建议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股东确权达到80%比例以上,既是企业自身规范要求,也是证监会核准为适格公众公司和新三板挂牌的前置条件。实务操作中,股东确权比例能否达到80%比例,成为了券商及企业考量挂牌目标实现可行度及挂牌成本、挂牌日程的重要因素。结合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托管实际状况,股东确权一般以三种方式进行:其一是企业自身办理;其二是券商主导办理;其三是股份托管机构牵头办理。

      对于历史较久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股东确权工作量巨大,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在半年至一年,费用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且结果难以预期。鉴于此,是否可以考虑对规则予以调整,对新三板挂牌中的股东确权,建议采用较之于主板规则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在股份托管机构登记托管,且资料完备的股东,是否可以不再经过股东确权程序,而直接将股东托管资料移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出具兜底确认函,已经成为企业主板上市的制度惯例,但如将主板市场的监管要求完全移植到新三板挂牌之中,会在实务操作中产生很多障碍因素,并已经逐渐表现出来。首先是程序繁琐,申报企业须从所在区县金融办逐级上报至省金融办,再报经省政府审核出具;其次,因时隔太久,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变动很大,省政府很难取得充分的判断依据从而决定是否出具确认函以及确认函的具体内容。

      为降低企业工作成本,提高挂牌效率,可以考虑简化省政府兜底确认函的申报程序,公司可直接向股份公司设立审批部门进行申报;其次,对于设立时经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明确批复设立的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认为当时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审查和确认职责,而豁免第4号指引中的确认程序;再次,对于设立时间较久和过程资料不完备的公司,审查重点针对运行现状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而不再追溯历史。

      为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以及实现其正常发展的目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2013年12月26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659)成为首家挂牌新三板的200人公司。

      截至2015年5月29日,共有12家200人公司申请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9家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2家终止审查,1家还在审核过程中。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功案例的分析,对200人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梳理,对200人公司成功登陆新三板有所帮助。

      一、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调查,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向募集公司。是指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而设立的公司。定向募集公司主要产生于1992年至1994年期间。

      2、社会募集公司。是指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前设立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但不上市的社会募集公司。

      3、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2006年以前法律法规并无发起人人数上限的限制,部分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已经超过200人;也有部分公司因股权转让、继承或司法判决等原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4、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5、因股权代持或间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200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审核指引》,200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该规定主要是指200人公司在设立以及存续过程中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公司存续过程中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已经获得批准;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已经规范整改并获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如果2006年以后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由于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够获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

      (二)股权清晰

      该条件为200人公司最重要,同时较难实现的条件之一。由于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如要做到公司股权权属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就需要200人公司对股份进行确权。

      根据《审核指引》的要求,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核指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股东人数进行确权的比例。但根据已成功挂牌的200人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剩余成功挂牌的200人公司无论是股份数量还是股东数量,确权的比例均达到了80%以上。

      (三)经营规范

      该条件主要是指200人公司不能存在违法经营,也不能存在资不抵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该条件是指200人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符合资本市场需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以符合监管要求。

      (五)股份代持和间接持股的情况应当进行清理

      部分公司名义股东未超过200人,但由于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导致实际出资人超过200人的,应当进行股份还原。对于股份代持,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前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对于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算,将股权明确到实际出资人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六)取得托管证明

      在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之前,200人公司已经进行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七)其他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函的情形

      针对一些可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涉及社会稳定的特殊情形,《审核指引》要求200人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前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上述情形主要包括: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三、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流程及审核时间

      (一)证监会审核行政许可申请的流程

      根据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证监会审核200人公司提交的申请主要流程如下:

      (二)证监会审核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

      但由于审核过程中存在反馈和落实反馈意见环节,因此,各个200人公司获得行政许可的时间长度不一。根据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200人公司最快获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12天,最长获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69天。

      四、“股东超200人”公司挂牌新三板的解决方案及案例分析

      (一)、14家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进入证监会合规性审核程序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层面实务操作中一大难题。2013年12月新三板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实施全面扩容,迎来了新三板挂牌的井喷时期。截至2015年4月1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2231家,总股本969.46亿股,成交股数21246.63万股,成交金额172039.08万元。

      根据规定,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申请文件,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目前已有14家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并进入审核程序,其中10家通过审核,1家中止审核、1家终止审核,另外2家还在审核过程中。

      (二)、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难点

      1股东人数多

      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五种: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当年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32家辅业企业改制均是全员持股;三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

      案例: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代码:430659)于2014年3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截至2013年8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11512人,总股本14,674.31万股。

      案例: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泉集团”,代码:830881)于2014年7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截至2013年11月律师对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3563人,总股本25,748.84万股。

      案例: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石化”,代码:831928)于2015年2月3日在新三板挂牌。截至2014年5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721人,总股本6,979.8242万股。

      2股份确权难度大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历史较久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股东确权工作量巨大,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在半年至一年,费用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且结果难以预期。

      案例:江苏铁发于2013年8月启动股份确权工作,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股,登记、托管率为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2013年8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份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案例:圣泉集团自2013年11月12日开始,公司对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确认,确认过程全程录像并聘请章丘市公证处对股权确认过程进行现场公证,项目组和律师全程参与了公司股权确认的过程。截止2014年1月28日,已完成托管登记的股份25,737.0504万股,托管比例为99.95%,本次股权确认共确定股东人数2,899名,该等股东持有24,50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19%,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案例: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征宙机械”,代码:831293)于2014年10月29日挂牌新三板。2014年5月该公司启动股份确权工作,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及股东确认,现有股东确权人数占公司股东人数的比例为98.51%,确权股份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3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较难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存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形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出具兜底确认函,已经成为企业主板上市的制度惯例,但如将主板市场的监管要求完全移植到新三板挂牌之中,会在实务操作中产生很多障碍因素,并已经逐渐表现出来。首先是程序繁琐,申报企业须从所在区县金融办逐级上报至省金融办,再报经省政府审核出具;其次,因时隔太久,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变动很大,省政府很难取得充分的判断依据从而决定是否出具确认函以及确认函的具体内容。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案例:圣泉集团系根据1993年3月22日章丘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批文(章体改股字(1993)6号文)及1993年12月30日济南市体改委批文(济体改股字[1993]56号),由原济南圣泉化工实业总公司整体改制,并同时发行内部职工股,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中内部职工股338万股,涉及内部职工562名。实业总公司以净资产1,127万股,折为1,127法人股,占股份总额的77%;向内部职工发行338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3%。

      2014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鲁政字[2014]88号),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股份形成、变化及规范等情况进行确认。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案例:江苏铁发于1989年4月15日设立,198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具《关于同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试行发行股票的批复》[苏银管(1989)51号],同意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募资1,100万元。

      1990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发行第二期股票的批复》[苏银管(90)40号],同意公司发行第二期社会公众股,募资1,900万元。

      1993年2月5日,国家体改委出具《关于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号],确认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批准公司继续作为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淮阴市人民政府的历次批复中,均认可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

      2014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号],确认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如有争议,江苏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案例:圣泉集团1995年2月24日,经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转让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鲁证管办字[1995]4号)批准,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内部职工股转为社会个人股。199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规定,根据企业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圣泉集团在山东产权交易所于1998年12月19日停止挂牌交易。

      2014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鲁政字[2014]88号),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股份形成、变化及规范等情况进行确认。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4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困难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征宙机械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委托代持的情形,公司53名工商登记在册股东中13名股东为委托代持股东代表,在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前,张平和等13名股东代表与315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201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议案》。确认不再履行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2014年6月5日,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当前实际的股东持股情况(335名股东)进行了股权托管。根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截至2014年6月9日征宙机械的股东名册,公司现有股东335名,合计持有1,718万股股份。至此,公司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委托持股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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