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融出资金不得超净资本200%
摘要: 导报讯(记者韩祖亦)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
导报讯 (记者 韩祖亦)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和违约处置管理等。
其中,《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当标的证券出现“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近期涨幅较高;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
此外,《指引》还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公司应充分考虑标的证券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证券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等。
对此,海通证券(600837,股吧)非银团队表示,上述股票质押风险管理要求对券商的实质影响不大,目前该业务规模距监管上限仍有较大空间。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证券行业总净资本6800亿元,预计截至目前股票质押融出资金总额约3000亿元,比例不到50%。
证券,风险,质押,证券公司,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