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创业板放宽发行上市条件 还需兼顾投资者保护
摘要: 创业板放宽发行上市条件,还需兼顾投资者保护在12月17日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发展机遇论坛上,深交所副总经理彭明表示,深交所希望能推动提高对新经济的包容,服务实体经济中新经济融资需求。“深交所最近
创业板放宽发行上市条件,还需兼顾投资者保护
在12月17日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发展机遇论坛上,深交所副总经理彭明表示,深交所希望能推动提高对新经济的包容,服务实体经济中新经济融资需求。“深交所最近两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创业板改革,希望推动放宽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条件。”彭明称,还将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希望放宽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深交所的这个说法并不令人意外。实际上,最近多年深交所方面一直都在推动这项工作。包括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是多次表示要降低创业板上市门槛,允许亏损的互联网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层甚至希望在新三板与创业板之间实行转板机制,让亏损的互联网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转板创业板。
应该说,创业板确实有必要放宽发行上市条件。很明显的现实是,目前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设置,束缚了创业板更好地服务创业企业以及新经济企业。以今年为例,在港交所对企业上市条件放宽,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以及业绩亏损公司上市的背景下,大量内地的新经济公司争相赴港上市,包括小米与美团都选择了赴港上市,而与港交所相邻的深交所只能望“港”兴叹。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创业板上市条件并不能接纳这些赴港上市公司的缘故。而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往往都是已经告别了创业阶段的公司,真正处于创业过程中的公司又往往并不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所以,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是很有必要的。
不过,创业板放宽上市条件也需要考虑整个市场的发展阶段,包括投资者的成熟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制建设情况。就创业板现行的上市条件来说,是与创业板设立之时中国股市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本身就不接纳亏损公司的上市以及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比如,创业板依托的是A股主板市场,其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与A股主板的门槛是保持一致的,并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此一来,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基本上与主板是对接的。以至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公司都可以在沪市主板上市,创业板并没有表现出相应的独立性。
虽然创业板的这种设置从设立之初来说,保证了创业板股票的流动性,有利于创业板的发展,但发展至今,其缺点也就暴露出来了,即上市门槛偏高,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上市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不了新经济公司上市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在科创板行将推出的背景下,放宽创业板上市门槛的话题又被提了出来。
但在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问题上,必须兼顾到投资者保护这个重要问题。因为放宽上市门槛,降低企业上市条件,甚至允许亏损公司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增加整个市场的投资风险。而目前整个A股市场的投资者总体上并不成熟,很多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因此,如果只是简单地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话,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将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在放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问题上,如何兼顾到投资者保护这个问题呢?
这就有必要借鉴新三板市场分层管理的办法,对创业板进行分层管理。首先是将目前的创业板设为基础层,其上市公司包括目前在创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下一步符合现行IPO条件而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基础层的投资者仍然是目前开设了创业板账户的投资者。其次是设立保护层,将不符合目前上市条件,但通过放宽上市门槛后新上市的公司,在保护层挂牌,这就包括利润亏损企业以及同股不同权的企业等。而对保护层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比如其资金门槛可设置为100万元。将保护层的投资者与基础层的投资者严格区别开来。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编辑 陈莉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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