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简报:企业债发行门槛降低,审批速度加快
摘要: 事件起因:《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发行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有望在近期下发,我们对此进行了点评。对企业债市场的影响本次《意见》进一步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要求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放松,简
事件起因: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发行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有望在近期下发,我们对此进行了点评。
对企业债市场的影响
本次《意见》进一步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要求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放松,简化了审批程序,但这仍然无法使企业债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特征具有对公司债的比较优势。预计新政策对企业债发行量的推升作用较为有限,对宏观经济贡献的显著度也较低。
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1890号文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而本次《意见》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较之前的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明确“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预审”职能,突出了其“转报”功能。
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在1327号文中要求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可不受发债企业数量质保的限制。此后,在353号文中将标准放宽,增加了“主体级别AA及以上”这一标准。本次《意见》将上述要求进一步放松至“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
本次《意见》允许“信用示范城市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直接向国家改委申报,不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节省了转报所需要的5个工作日时间。同时,对于这类债券,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由“不超过1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本次《意见》规定某些品种可豁免委内复审,大幅降低了审批时间。但是,“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的要求使得债券无法在交易所上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行人的利息支出。预计发行人为豁免复审而放弃在交易所上市的概率十分有限,故本条实际作用仍有待观察。
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本次《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事实上,在353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该仅针对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本次取消了对信用等级的限制。此外,按照当前的做法,企业债券资金通常仅用于已开工项目。即使在《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委对于未开工项目也进行了如下的要求:“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但是,在本次《意见》中,并未出现上述表述,仅要求“提供拟支持项目的名单”,这给该类项目的债券融资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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