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点评:转移支付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
摘要: 观点简述: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导致“财权重心上移,事权重心下移”,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突出,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手段以及预算外举债(主要通过融资平台
观点简述: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导致“财权重心上移,事权重心下移”,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突出,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手段以及预算外举债(主要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等方式平衡财权与事权,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增加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规模较大,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指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相关要求,国务院于2015年2月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从《意见》的影响看,短期内,政策处于实验期,对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幅度有限,但对专项资金的规范和取消地方配套资金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在配套资金方面的压力。长期来看,《意见》中“要求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规范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等相关规定,将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区域优势,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降低地方政府新增融资和再融资的债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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