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粳稻最低收购价格通知
摘要: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由省有关部门对粳稻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启动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预案》明确,收购的粳稻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收购价格为三等品每市斤1.30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三等粳稻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及以下,杂质1.0%及以下,谷外糙米2.0%及以下,黄粒米1.0%及以下。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的具体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增扣量。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
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谷外糙米含量超过4%、黄粒米含量超过2%、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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