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政府的廉洁性,对于从事某些公务的人,有机会接触公款,当他们不能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就很有可能会将公款挪作他用,那么,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呢?下面一起了解下吧。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在事发前本金已全部返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事发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放在银行的公款进行集资、购买股票、发行国债等,是一种涉及挪用公款的营利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非法所得应予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明知使用者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为他人挪用公款,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且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是,并非所有挪用公款都构成犯罪。需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以下挪用公款的法律范围,是否构成犯罪。此范围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资金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大量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且三个月以上不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抢险、防汛、救济、救灾、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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