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有几种,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摘要: 担保在现代社会中应用广泛,主要表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中,那么,担保方式有几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担保方式有几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进行郑州律师咨询。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交给债权人控制,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动产或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根据合同对债务人动产进行占有;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财产,并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全部担保的责任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的主债权。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特别约定的,应当视为对全部主债权的担保。
2.利息。利息有两种,法定的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任何利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都应列为担保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原是来源于主债权,应当予以担保;当事人约定和另行约定的利益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应适用前述限制性惯例,只有在提前成立担保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才能纳入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果约定的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法律有特别限制的,应当适当调整或者依法确定。
3.违约金。必须是主债权应付的违约金才能担保。违约金虽然是从属性的,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设立违约金合同,或者在主债权之外设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申请担保时,与约定的利息相同,并采取限制性做法,即违约金的担保应同时限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和主债务。
4.损害赔偿。主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应当予以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债务的发生是由于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担保人都有
部分保证的责任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具体约定,只有全部保证责任的一定部分才会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法律责任范围原则上是全部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以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为限。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方式有几种,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的全部内容,希望上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内容,可以点击关注赢家财富网法律频道。
担保方式,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