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怀疑*ST智慧起诉证监会动机
摘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ST智慧起诉证监会的时效期只有六个月,现在早已过期。公司现在起诉证监会,我认为并非为了翻案。”针对*ST智慧近日宣布重新起诉证监会的举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ST智慧起诉证监会的时效期只有六个月,现在早已过期。公司现在起诉证监会,我认为并非为了翻案。”针对*ST智慧近日宣布重新起诉证监会的举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这样表示。
撤诉一年后重新起诉
2015年11月7日,*ST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在收到正式的处罚文件后,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了行政诉讼材料,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然后,此事随后无疾而终,2016年12月19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撤诉申请,并于12月30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
当人们以为此事已经画上句号之时,公司却突然于撤诉一年后宣布,要重新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但在律师看来,公司现在重新起诉于法无据。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智慧(601519) 在2016年12月19日撤回对证监会的起诉,现在以同一事由提起诉讼将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裁定驳回。除非证监会当年未书面通知大智慧行政诉讼时效,否则必然被裁定驳回。大智慧此举我认为并非为了翻案。”吴立骏说。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公司自己也在公告中表示,考虑到起诉期限,以及本次诉讼属于撤回诉讼后重新起诉等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次重新起诉可能存在会被驳回起诉或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处罚后索赔不断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自公司遭到行政处罚以来,公司遭到的投资者索赔诉讼络绎不绝,且有相当部分的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中胜诉,法院连投资者赔偿的标准都已经明确了。
截至1月27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812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85亿元。而根据此前已经出具的判决,法院认为那些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晚间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能得到赔偿,这些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在2015年11月6日前已经清空持股的投资者,被法院认为无法索赔。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明确了投资者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法院公布,投资者索赔额度的计算方式为加权平均法,而投资者的获赔额度,将较起索赔额度打个七折。另外,根据法院此前的判决书,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ST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和*ST智慧一起分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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