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人寿山东条款违规片面比较 代理人活动违背诚信
摘要: 今日,据山东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违规行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山东分
今日,据山东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因存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违规行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共计被罚2万元。此外,有两名相关责任人也被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
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培训负责人吕爱华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时任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济南本部负责人王琳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培训课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吕爱华、王琳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山东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以及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山东保监局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吕爱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琳警告并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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