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 安泰集团被责令改正
摘要: 12月25日晚间,安泰集团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信披方面存在违规情形,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
12月25日晚间,安泰集团(600408) 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信披方面存在违规情形,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安泰集团存在未就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行为。2016年,安泰集团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实际发生采购钢坯、销售焦炭和废钢等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4.94亿元,较年初预计金额超过10.7亿元, 占安泰集团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0%,但公司未就超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安泰集团还存在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和诉讼事项的行为。具体来看,2016年年报显示, 安泰集团2016年当年收到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384.85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达到了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安泰集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此外,根据2016年年报显示, 安泰集团与北京中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公司”)签订《焦炭销售协议》,中阿公司按照协议预付货款3000万元,但安泰集团未能在约定期限供货,双方合意解决合同。因公司未能及时全部退还中阿公司货,2016年1月,中阿公司就此事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到期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基于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安泰集团在2016年年末将400万元可能需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确认为预计负债,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55%。上述事项达到了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安泰集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由于安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安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同日晚间,安泰集团还因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收到山西证监局的关注函。2017年12月13日,安泰集团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对安泰集团逾期的应付账款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底之前,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了解,关联方新泰钢铁目前存在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安泰集团应收新泰钢铁因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逾期款项余额为约17.34亿元(不含在正常账期内的应收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共计约1.43亿元,上述两项合计约18.78亿元。根据股东和关联方承诺,新泰钢铁对公司逾期的应付账款最晚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偿还完毕。
实际上,在2016年6月、2017年2月,安泰集团已就该承诺进行过两次延期,山西证监局也多次约见安泰集团及关联方新泰钢铁相关人员谈话,并下发行政监管措施督促相关方尽快履行承诺。但是,截至目前,该项股东承诺仍未按期履行。对此山西证监局要求安泰集团对承诺事项的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补充披露,以及作出该承诺前是否分析论证过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问题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安泰集团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承诺延期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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