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光电被收购过程中存在信披违规行为 股转对收购人出具警示函
摘要: 股转系统周一晚间发布监管公告称,因元亨光电收购人吴介忠在收购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决定对对吴介忠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元亨光电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元亨光电
股转系统周一晚间发布监管公告称,因元亨光电收购人吴介忠在收购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决定对对吴介忠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元亨光电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元亨光电主办券商安信证券采取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如下:
元亨光电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元亨瑞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瑞乾”).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元亨瑞乾股东杜尚勇、周健荣与吴介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二人所持元亨瑞乾合计 95%股权(其中杜尚勇持有 80%股权、周健荣持有 15%股权)转让给吴介忠;同日,吴介忠与杜尚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人吴介忠将其受让取得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在公司事务交接期间(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6 个月内)全权委托杜尚勇行使,待元亨瑞乾事务交接完毕,本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解除”。12 月 30 日上述主体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元亨光电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不影响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认定,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元亨瑞乾控股股东变更为吴介忠,挂牌公司元亨光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介忠。
截至目前,吴介忠仍未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吴介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元亨光电目前仍未披露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且在《2015 年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元亨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 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而安信证券作为元亨光电的主办券商,在对元亨光电 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截至目前仍未能督促元亨光电披露法律意见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安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赢家财富网·解读新三板研究中心资料显示,元亨光电主营LED显示屏、LED照明等LED应用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公司2016年实现营收3.93亿元,同比增长24.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7.88万元,同比增长2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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