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衡环保因处罚事项未披露等遭股转自律监管
摘要: 3月16日,泽衡环保及相关责任主体遭股转自律监管。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股转系统《关于对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在申请挂牌过
3月16日,泽衡环保及相关责任主体遭股转自律监管。
公告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股转系统《关于对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公司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和处罚事项未披露的违规事实。
据新三板在线了解,2015年6月2日,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禹环行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禹州源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衡公司)环评批复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运,经禹州市环境检测站检测,超过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源衡公司作出“责令即停止违法行为”及“处以罚款陆万圆整(¥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泽衡环保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处罚金额为叁万元整(¥30000元)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额不符。
此外,2016年1月18日,许昌环境保护局出具许环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公司子公司禹州润衡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衡公司)污水出口粪大肠菌、总磷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及承办部门意见规定标准。
而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对润衡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处罚款肆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对于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赵敏、董事会秘书杨飞帆负有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
股转系统因此对泽衡环保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长赵敏、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飞帆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收到股转系统的处罚后,泽衡环保董事长、董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经内部自查,上述信息披露问题系公司相关责任人对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解读不到位所致,并非主观故意隐瞒。
泽衡环保表示,公司已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政策进行学习,并将会以书面的形式对上述事项具体细节进行说明。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积极整改,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内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新三板在线获悉,泽衡环保于2016年3月23日挂牌新三板,主营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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