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股份涉及重大诉讼 被昊融公司要求赔偿4002万元
摘要: 2月12日晚间,天顺股份发布公告称,于2017年2月9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案号:(2017)新01民初117号]。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
2月12日晚间,天顺股份发布公告称,于 2017年2月9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开庭传票[ 案号:(2017)新 01 民初 117 号]。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诉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7年2月7日获得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将于2017年3月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请求确认乌鲁木齐银行、本公司、昊融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有效,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具有解除合同效力。
请求判令本公司对昊融公司在其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的债务 2800 万元、利息 12024333.27 元(自 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7日),合计 40024333.27 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顺股份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因保险纠纷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诉讼,起诉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富蕴县天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孟庆加、焦道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468437 元,以及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2016 年 12 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焦道林赔偿天安保险货物损失 468437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焦道林应承担 5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天安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16年11月,许建强因交通事故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库都热提.巴斯提、赵洪、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269576.88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2017 年 1 月,法院宣布原告许建强在由哈密市人民法院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确定伤残等级后再开庭审判。
天顺股份称,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和讯股票上市公司数据库显示,天顺股份主要从事于大宗货物和大件货物的第三方物流业务,并从事于相应的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经营及物流金融监管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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