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湖南违法多补偿大病保险赔款
摘要: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大病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多补偿大病保险赔款的行为。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大病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多补偿大病保险赔款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及附件,多赔付业务清单及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检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拟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但陈述申辩称:违规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公司积极组织整改,且多赔的赔款已退还至安化县基本医保资金账户,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罚措施重,将带来严重后果;综上,请求从轻处罚,从行政处罚调整为监管函。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整改行为系根据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能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且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结合本案的案情,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违规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处罚措施重将带来严重后果等原因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龙丽红作为时任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经理,分管大病保险,对部分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拟对龙丽红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龙丽红在规定时限内陈述申辩称:违规行为的出现存在客观原因;龙丽红本人和公司经办人员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公司进行了积极整改;龙丽红任职期间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全市率先推行大病保险,但由于没有足够经验,导致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请求看在龙丽红本人响应国家政策敢于摸索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综合上述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公司整改行为系根据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龙丽红辩称的违规行为出现存在客观原因,龙丽红本人和公司经办人员未谋取个人利益,没有足够经验导致管理不到位,龙丽红本人敢于摸索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等申辩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龙丽红的申辩不予采纳。
张勇作为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副经理,分管大病保险工作,对部分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拟对张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张勇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但陈述申辩称:张勇分管时间短,实际是从2016年4月才正式开始,2、3月只是代管,主要精力主要放在个险,对大病保险没来得及学习和了解,疏于监管;工作人员没有截留和挪用,多补资金都赔付给大病患者;涉案的多补赔案,主要是其他工作人员所为,没有人向张勇请示和汇报;部分赔案系因为系统没有数据流转,非故意行为;张勇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开展整改工作。综上,恳请看在张勇辛苦工作二十四年,为寿险事业的辉煌贡献了微薄之力的情分上,给予从轻处罚。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中国人寿益阳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大病保险管理人员名单》和2016年2月15日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会议记录,可证明张勇自2016年2月起分管团险。张勇作为分管团险的副经理,会参加大病保险团队每周五的业务会议,听取大病保险团队的工作汇报及对大病保险工作的安排,符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知道本级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纠正”,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整改行为系根据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且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张勇辩称的分管时间短、工作人员未截留和挪用多补资金、系统无数据流转、辛苦工作二十四年等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张勇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贺建军作为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人兼大病保险系统审核岗,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拟对贺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贺建军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出陈述申辩称:贺建军对大病保险系兼职审核,主要精力在其他方面,疏漏了大病保险监管;公司未设置相关审核和审批流程、岗位职责,贺建军只需在系统中审核,部分案件系操作人员用你的权限审核;贺建军对多补偿情况并不知情,是其他工作人员所为;贺建军本人未贪污、挪用、侵占补偿款项及大病保险资金;案件发生后你积极配合公司开展整改。综上,恳请看在贺建军辛苦工作一二十年的情分上从轻处罚。
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贺建军作为中国人寿安化支公司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人兼大病保险系统审核岗,具有大病保险审批权限,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整改行为系根据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且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贺建军辩称的本人没有贪污、挪用、侵占补偿款及大病保险资金、疏漏了大病保险监管、辛苦工作一二十年等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贺建军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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