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案泄露A股“讲故事”玄机 没干的干不了的都可以拿来说
摘要: 12月20日晚间,安硕信息公告了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消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通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让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
12月20日晚间,安硕信息公告了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消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通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让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涨幅为15.9倍。有意思之处在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的公司违规细节,更像是一份在资本市场中“讲故事”的教程。上市公司是怎么在市场中讲故事的,可以从这份教程中一见端倪。
没干的可以拿来说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从2014年5月27日到2015年3月17日,安硕信息在10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陆续介绍了未来公司“一横一纵”发展战略。公司又在2015年2月至4月期间,披露其拟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同时,安硕信息还在机构调研中表示,成立了西昌安硕易民互联网金融公司,拟成立上海安硕织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查明,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公司说故事的过程中,有这样几条规律。首先,还没干就可以说干了。
2014年年报显示,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仅为 137.1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0.62%。但公司却持续、广泛宣称已经开展征信、数据、小贷云、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使得投资者误认为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其中,征信业务公司成立一年时间没有任何进展,仅投入了50万元和3名工作人员。数据业务仅为其软件提供配套的房地产数据和搜集的公开的工商、法院等数据。小贷云业务虽然有 717 万元投入,但小贷云业务的实质为在其软件开发基础上的延伸服务。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无场地、无人员、无投入、无规划。普惠金融业务仅为其开发的一款 APP 软件,该软件仅为试用软件,未能投入商业运营,且违反政策已经停止运行。
干不了的也可以拿来说
没干的可以拿来说,根本干不了的也可以拿来说,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查明,安硕信息“一横一纵”、互联网金融等发展战略从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
安硕信息设立一系列公司,包括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织信公司,拟累积投资总额达9010万元。但公司目前还未就资金来源进行决议,且无任何计划。
此外,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不足。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无资金投入、人员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规划。普惠金融项目也由于人行的政策原因暂停无法实施。数据业务仅与房价网成立了合资公司,并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征信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断修改,不确定性依旧较大。
只说好的不说坏的
只说好的,不说坏的,是安硕信息做局时的又一条法宝。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
安硕信息在披露征信、小贷云、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时,从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例如:公司未披露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运行基于向某商业银行入股为前提条件;公司也未披露,织信公司开发的“自信 APP”根本未投入商业运营,且由于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已经停止运行;公司没有告诉别人,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业务活动,仅为安硕信息向房价网购买数据的一个平台;公司更没有说,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江西省小额贷款协会等成立的江西省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指导相关单位管理、运营,而安硕信息只提名一名董事,上述不利信息公司均未详细披露。
公司还在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2015 年2月至5月间,安硕信息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但在与投资者交流以及公开信息披露中,声称公司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投资者别忘索赔
自安硕信息在2015年8月17日中午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当日下午股价就封在跌停板上。在公司误导性陈述期间,安硕信息的股价更是经历了过山车式的表现。为此,《金证券》正在针对安硕信息展开索赔征集。凡在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6月15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6月15日持有安硕信息的投资者,欢迎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索赔,或拨打025-84686578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符合条件的股民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吴立骏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民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损失索赔的资格范围在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6月15日之间买入并只需要在2016年6月15日持有,每股损失可以按买入价格与47.13元之间的差价进行索赔。“本案法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碑非常不错。”吴立骏说。 :
公司,信息,金融,互联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