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仲裁哪个好,劳动监察的特点是什么
摘要: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可以帮助劳动者解决纠纷、维护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途径,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该选择哪种,因为感觉两者最终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劳动监察和仲裁哪个好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
劳动监察和仲裁哪个好?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区别来分析: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劳动仲裁的执行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协会,是根据国家劳动立法设立的专门机构。仲裁委职工协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雇主的代表组成。
2.不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仲裁机构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申请仲裁,仲裁委才能在受理,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行政权力主动进行的,不需要有关人员请求。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是作为当事人,而是作为“第三人”;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行政关系。
5.法律后果不一样
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具有即时法律效力,处于未决效力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才生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是由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由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包括矫正后和预防前,而劳动仲裁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并不排斥,而是可以通过相互合作,取长补短。
劳动监察具有什么特点?
(1)法定性。劳动监察主体必须依法严格开展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监察和执法活动。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督主体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专业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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