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包含哪些内容,为什么要明确准入标准
摘要: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同行人有一定的熟悉,现下,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具体包含哪些标准呢?当前社会环境中,为何要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标准明确化?
9月13日,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金控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以下是主要内容:
主要是微调个别规则的要求。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期限延长的,从6个月放宽至12个月;提高违规罚款金额。金控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监管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监督股东资格,以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的方式规定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禁止行为。加强资金来源真实性和资金,合规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明确禁止关联交易;完善“防火墙”制度,合理隔离内部交叉聘用和信息共享,明确受控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或交叉持股。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金控办法》还规定了金控公司准入的具体标准,包括金控公司的界定标准、金控公司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基本条件以及“负面清单”。
例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或公认的法人实质上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性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但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管理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
(二)实质性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或管理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
(三)实质性控制下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规模或委托管理下的资产总额规模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为什么要明确准入标准?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性强,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进行监管。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依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依法允许进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金控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生效。关于在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成立并拟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12个月内向银行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不符合股权结构监管要求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人民银行将理性地把握节奏和机遇,引导过渡期,股份企业进行有序调整并顺利实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金融市场都有积极影响。将股权结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经营稳定性和竞争力。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央行将继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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