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通知全文
摘要: 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十一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产业函〔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
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十一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产业函〔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第一批至第三批准入公告企业(名单见附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名下所有已建成焦化项目(生产线)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对存有问题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按规定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二、做好第十一批准入公告申报和核实工作。按照公告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并全面核实企业名下所有已建成焦化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工艺装备和节能环保设施是否达到准入条件要求、能耗和排放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有落后产能等情况;对申请变更公告名称的企业,核实是否符合变更名称的要求。
三、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第一批至第三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符合准入条件和名称变更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公告管理办法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年2月1日
公告,企业,要求,焦化,准入